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方明军,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汤先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6)皖1523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期支付相应工资款至申请人工资账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