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8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钅监海北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35020N。
负责人:程飞沫。
被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卓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细六洋工业区一排,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7857621270。
法定代表人:梁智海
被
申请人:佛山市明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工业区,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783885035G。
法定代表人:吴荣杰
被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千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委会水藤大路55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8299064-2。
法定代表人:陈伟泽。
被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加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华路B16号首层营业厅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557165-9。
法定代表人:吴淑然
被
申请人:梁智海,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吴淑然,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吴荣杰,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何淑其,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陈伟泽,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梁永照,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冯文烨,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
申请人:刘雪花,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明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千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加利贸易有限公司、梁智海、吴淑然、吴荣杰、何淑其、陈伟泽、梁永照、冯文烨、刘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各被申请人价值9015330.7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卓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明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千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加利贸易有限公司、梁智海、吴淑然、吴荣杰、何淑其、陈伟泽、梁永照、冯文烨、刘雪花的银行存款901533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萧永宜
人民陪审员 容盛枝
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劳雪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