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06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万佛堂村。负责人王桂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穆艳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谷贵军,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谷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竹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永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新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