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328号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2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