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2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