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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966号

张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孟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孟海龙,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孟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军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301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孟海龙返还借款归还借款六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海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海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30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军发现被执行人孟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孟海龙所应给付的借款六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革

审 判 员  王春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