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张耀民,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民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9553元,案件受理费925元,承担执行费7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红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张小红履行了1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