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99号
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
法定代表人:王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添霖,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楚雄市人,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梅,女,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双柏县。
被告:谢广平,男,住楚雄市。
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谢广平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通知。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
审判员 段莉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