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747号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安,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玲玲,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一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