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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98号

孙海龙、孙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海龙,孙晓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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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龙,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晓龙,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龙与被执行人孙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74元,由被执行人孙晓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马建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员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