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0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4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66年8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辛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被执行人辛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