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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697号

张加群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加群,周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697号

原告:张加群,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

被告:周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张加群诉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方地址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通知通过邮寄仍然无法送达。经找原告进行谈话,告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加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