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457号原告胡儒林,男,195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告张会仓,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儒林诉被告张会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儒林在收到我院《诉讼费交费通知》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胡儒林诉被告张会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