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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7457号

胡儒林与张会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儒林,张会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457号原告胡儒林,男,195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告张会仓,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儒林诉被告张会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儒林在收到我院《诉讼费交费通知》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胡儒林诉被告张会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