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刑初247号自诉人席某,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人冯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自诉人席某以被告人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席某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席某与被告人冯某自行和解,自诉人席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席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许英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丰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