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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190号

李春鹏申请郭岩、郭德君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鹏,郭岩,郭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鹏,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郭岩,女,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郭德君,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鹏与被执行人郭岩、郭德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83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瑞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