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春,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龙,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夏艳玲,女,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号新疆赛博特国际汽车城E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银河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沈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龙、夏艳玲、新疆乌鲁木齐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金豹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孙龙、夏艳玲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乌证内字第2903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宇
审 判 员 王 在 江
代理
审判员 阿不都克依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