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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229号

唐永亮申请执行陈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永亮,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唐永亮。被执行人陈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万元、违约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詹志彪

审判员  邹吉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