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楠,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可慧,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亚楠与被执行人张可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882.1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赔偿款11,882.1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9元,由被执行人张可慧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