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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执116号

吴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罗某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罗某。关于吴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春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