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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645号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张彩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张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45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黄纪锋,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彩琴,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沈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