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被执行人李仕松被执行人李仕柏被执行人李仕彪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仕松、李仕柏、李仕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仕松、李仕柏、李仕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仕松、李仕柏、李仕彪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仕彪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仕松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大瑶镇李畋小区金都小区宅基地自建房一处,被执行人李仕柏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大瑶镇李畋社区金都小区宅基地自建房一处,上述房屋均因其土地性质属农村宅基地,不便处置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仕柏名下有车牌号为湘xxxx**昌河牌小型车一辆,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变现;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李仕松、李仕柏、李仕彪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仕松、李仕柏、李仕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已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仕松、李仕柏、李仕彪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左 凯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