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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23号

陈双与贺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双,贺岩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陈双,女,1977年8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贺岩,男,1984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陈双与贺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大志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