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866号

马仁高、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仁高,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马仁高,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梁炳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仁高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