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222号
申请人: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A座西109(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944998XU。
法定代表人:王文戈,该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佛山市渤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走马营环村路8号之二厂区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XH219。
法定代表人:张锦峰。
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渤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渤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537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渤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537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396.88元,由申请人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斯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