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86号原告沈洪才,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吕洪学,男,1952年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肇州县。被告李树发,男,1947年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才与被告吕洪学、李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洪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洪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