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高晶,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5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春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晓 明
代理
审判员 ���许子月
代理
审判员 陈 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柏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