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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369号

王春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梅,高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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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高晶,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5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春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晓  明

代理

审判员 ���许子月

代理

审判员 陈    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柏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