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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706号

706韦军芳与陈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军芳,陈振东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韦军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陈振东,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韦军芳与陈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7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被执行人陈振东应偿还申请人韦军芳11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振东银行工资卡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申请人同意轮候冻结此银行工资卡。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利诗

代理

审判员  杨 杰

代理

审判员  曹书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