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68号
原告:杨森,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琴芳,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环卫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
负责人:袁进方,该所主任。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森与被告周琴芳、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环卫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森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所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森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森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