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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133号

赵星与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星,黄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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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133号

原告:赵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

被告:黄聪,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与被告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赵星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收取900元,由原赵星负担。

审 判 员  余丽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