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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224号

范宝琼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范宝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224号

申请人:范宝琼,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范宝琼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范宝琼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00067311、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记名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范宝琼有权向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补发。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范宝琼负担。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蔡少娜

审判员  周海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