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房管局开发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张洪英,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华与被执行人张洪英、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安
审 判 员 田 农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