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执785号之一

罗文华、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文华,张洪英,王庆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房管局开发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张洪英,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华与被执行人张洪英、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安

审 判 员  田 农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