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当慧,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宗,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瑞,卢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当慧因与被上诉人王万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当慧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当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李当慧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当慧撤回上诉;
二、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621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李当慧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路增广
审判员 王建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