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峰,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李羊峰(别名李杨峰),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金嘉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80418365C。
法定代表人:史仍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峰、李羊峰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伟峰、李羊峰扣留了被执行人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购买水泥款273703元,用以抵销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的货款274991元,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人李伟峰、李羊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8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