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54号
原告:徐正海,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羲、周巧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28号五洲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渝章。
原告徐正海与被告浙江耀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诸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正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正海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小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银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