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545-2号
申请执行人:黄安杰
被执行人:秦柏强关于黄安杰与秦柏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
一、准许原告黄安杰与被告秦柏强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思妍由原告黄安杰抚养,被告秦柏强从2013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300元抚养费给原告黄安杰,直至婚生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黄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安杰、被告秦柏强各承担75元。限被告秦柏强于本判决生效即日迳付75元给原告黄安杰。由于被执行人秦柏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黄安杰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1980.4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秦柏强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秦柏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