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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58号

江明贵、王小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明贵,王小娥,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江明贵。申请执行人王小娥。被执行人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明贵、王小娥与被执行人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7554.84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2、向长兴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