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50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汇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72号创业村.江东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梁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燕飞,海南汇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主编。
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汇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
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易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