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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258号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胡海英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258号移送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海英,男,汉族,户籍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向本庭移送胡海英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海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7)黑0202执2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