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负责人:李爱民,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方雪花,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绪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方雪花、方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名下有座落于歙县的某住宅用房(产权证:歙房字第2XXX1;2XXX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名下座落于歙县的某住宅用房(产权证:歙房字第2XXX1;2XXX2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