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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936号

郑建民、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建民,郑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建民,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郑云华,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郑建民与被执行人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93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页)执 行 员 余开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XX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