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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387号之一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有祥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5-136号,组织机构代码06124243-3。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有祥,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有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