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02号
原告:安丰孝,男,1971年11月9日生,现住龙井市。
被告:张振峰,男,1963年5月29日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安丰孝诉被告张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安丰孝负担。
审 判 长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周国君
人民陪审员 刘延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