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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402号

安丰孝与张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丰孝,张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02号

原告:安丰孝,男,1971年11月9日生,现住龙井市。

被告:张振峰,男,1963年5月29日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安丰孝诉被告张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安丰孝负担。

审 判 长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周国君

人民陪审员  刘延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