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19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平,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晓敏,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再审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蔡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华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逸强
审判员 寿俊峰
审判员 朱 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