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申197号

李华、蔡晓敏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华,蔡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19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平,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晓敏,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再审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蔡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华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逸强

审判员  寿俊峰

审判员  朱 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