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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89号

祝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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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住礼泉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生,住礼泉县骏马乡。祝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17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李某应支付祝某某367610元及利息。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89号祝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存文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