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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277号

赵国富与石明伟文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国富,石明伟,文良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277号

原告:赵国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石明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文良珍,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赵国富与被告石明伟、文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国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