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277号
原告:赵国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石明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文良珍,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赵国富与被告石明伟、文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国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