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江嘉豪,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潘杰,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江嘉豪与被执行人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28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王大亮
审判员 李 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壮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