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被执行人于某某(2017)陕0429执64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7年7月17日前给付原告王磊磊7000元,被执行人先前已履行了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4000元,同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师爱民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