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60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七台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某,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法律关系主张的理由不充分,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
法官助理李锁丽
书记员张金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