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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143号

房云娇与王鹏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云娇,王鹏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房云娇,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

被执行人:王鹏鉴,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云娇与被执行人王鹏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佰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