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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365号

钟玉秀、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玉秀,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钟玉秀,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俞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6)皖1523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期支付相应工资款至申请人工资账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