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21民初2077号
原告:赵兴,男,1992年9月4日出生,住嫩江县。
被告:穆颖,女,住嫩江县。 原告赵兴与被告穆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